| 关于成建制大企业和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进市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和标准
(一)大企业的界定
- 企业条件的界定:市外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、分公司、子公司成建制迁入本市,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青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。
- 注册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(变更登记);具有固定的办公地址(办公地或注册地房产证);
- 当年属地纳税 200 万元、连续 3 个纳税年度累计纳税 300 万元、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累计纳税 500 万元或招收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 100 名,签订 3 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。
(二)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的界定
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成建制迁入我市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级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。
(三)工作人员的界定
- 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单位人员(包括年龄超过 45 周岁的专家教授)可落本市常住户口;
- 在职在编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,签订 3 年劳动合同、在技术或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 3 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;
- 年龄超过 45 周岁的主要领导;
- 工龄 3 年以上,并获部、省级荣誉称号的管理工人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(三级)以上的技术工人;
- 市、地以上劳模(含市、地)或市、地以上(含市、地)科技主管部门授予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;
- 根据青政发 [2003]78 号文件“中央、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”可以落户的规定,中央、省驻青单位组织、人事(人力资源管理)部门调动的年龄 40 岁以下,属技术管理骨干的系统内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落户:
-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家属可同时随迁。
( 1 )结婚满 3 年。 ( 2 )结婚不满 3 年,但其中一方具有本科(学士学位)以上学历的可办理随迁。 |